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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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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本人于2002年7月进入某单位上班,单位一直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单位也没为我购买任何保险。从2008年1月开始,单位才开始与我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并购买五险一金,今年年初我与该单位又续签了一年。合同今年年底到期,而我本人不打算再与该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那么之前单位没给我买的保险,能否一并赔偿呢?
答:
1、你主动与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得不到补偿。2、之前的社会保险也不会得到赔偿。3、你可以与单位再签劳动合同,尔后发现单位有三十八条情形后,以此理由主动解除,可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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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人想请教关于合同逾期问题,我是一名外企员工,现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未提前一月书面通知本人),请问如与公司无法协商的话,是否能向公司提出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请问是按照《劳动法〉》第几条?
回答: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然,劳动合同也有自动延期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企业或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续约或者不续约。至于书面通知一般是企业为了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内部规定。 根据您的情况,您应该尽快与企业协商续约事宜。因为您和企业的合同到期后,若您继续工作,则和企业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随时可以和您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同样您也有上述权利。若企业决定不与您续约,您不可以向企业要求任何赔偿,因为订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依据自愿原则进行的,企业完成可以无任何理由不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明确表示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您决定不与企业续签合同后,企业应该及时为您办好离职的各种相关手续,若是由于企业的延误未为您办好相关手续造成您重新就业困难等造成的损失,您可以要求企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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